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中“设市城市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的硬性要求,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区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调整后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95元/吨;月用水量超过50吨的,超出部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10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4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60元/吨;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委托市润泉公司随同水费一起征收;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委托市行政审批局征收。